财务人员快看!财政部正式发文通知!再延长!
3月15日!财政部正式发文通知了!1%延长到2021年12月底,疫情免税政策截止3月31日!更重磅的还有.......身为财务的你赶紧看过来
刚刚明确!小规模3%降至1%政策
延长至2021年年底
小叮划重点: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注意:
1)湖北地区没免税了。
2)小规模纳税人(全国范围) :2021年1月-12月31号,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生活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延长至3月31号。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
也延长执行期限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等6个文件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详见附件2。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15日
附件1
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
2021年一般纳税人
还能转登记为小规模吗?
2018年第一次提出一般纳税人可以转小规模纳税人,并且到2018年年底结束,后来在2019年和2020年的年初,又两次延长了该政策,直到去年年底才正式结束。
两次延长都是因为首先出台了新的对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为了扩大政策的优惠面,所以就允许一般纳税人转回小规模。
按照这个规律和思路,个人认为应该会再次允许一般纳税人转回小规模纳税人。当然,这只是猜测,到底会不会真正延长,还要看是否出具相关政策,结果会怎样,大家还是耐心等待吧!
本文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税政第一线,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